前言
1951年9月,原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了《标点符号用法》,同年10月原政务院下达指示,要求全国遵照使用。四十年来,文字书写和书刊排印已由直行改为横行,标点符号用法也有了某些发展变化,因此, 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标点符号用法》。本标准就是在新颁《标点符号用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内外标点符号用法的文献,广泛听取了语文学界、新闻界、出版界、教育界的意见。
本标准对汉语书面语中常见的标点符号用法进行了规定和说明,目的在于使人们正确掌握标点符号用法,以准确表达文意,推动汉语书面语言的规范化。
本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原《标点符号用法》即行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标点符号用法》课题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千炎、刘一玲。
标点符号用法
本标准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从实施之日起,原《标点符号用法》即行废止。






